哪些操作屬於公司違法辭退員工?

哪些操作屬於公司違法辭退員工?

一、哪些操作屬於公司違法辭退員工?

用人單位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一種是單位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並不充分;一種是單位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不準確;還有一種是單位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並不合法。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實質上是勞動合同解除的原因之一。勞動合同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一種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解除事關重大,因此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要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法律程序,不是説辭就可以辭。不正確的辭退有很多的情形,其中最為嚴重的就是違法的辭退。違法的辭退主要表現為三大類情形:

1、辭退員工事實依據不充分;

2、辭退員工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違法的辭退,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二、合法辭退員工要注意什麼

如何做到正確辭退員工,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1、試用期內不得隨意辭退員工

要正確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把握“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原則。用人單位首先要證明單位是否有“錄用條件”,同時還得證明該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不知何為錄用條件,或無法證明該錄用條件就貿然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是用人單位在實踐中的典型錯誤做法。維權意識強的員工有權要求恢復勞動關係,此時公司往往在管理上會陷入更加難堪的境地。

2、辭退有過錯的員工應有事實依據和制度依據

對於違紀的員工,用人單位並非可以一概辭退。規定必須是嚴重違 紀的員工,用人單位方可辭退。因此,何謂嚴重的違紀,對於用人單位而言就至關重要了。

3、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通知和支付經濟補償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僅限於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辭退無過錯的員工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本人,並根據其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4、經濟性裁員必須符合法定條件並履行法定程序

所謂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辭退成批員工。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克服經營困難的內在需要的通常作法,法律予以允許。

如果是我國的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和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此時是可以選擇和勞動者協商解除,也是可以選擇直接辭退的,但是直接辭退適用的情形只有法定的勞動者存在過錯等情形,如果是勞動者不存在法定的情形的,用人單位屬於違法辭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