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安置房未做產權證能否做過户
取得拆遷安置房後,如果未辦理產權登記,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不能過户房屋。過户房屋需要提供房屋所有權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
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第二百一十一條【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二、安置房買賣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安置房,是政府進行城市道路建設,和其他公共設施建設項目時,對被拆遷住户進行安置,所建的房屋。
常見的安置房買賣糾紛,有賣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買房主體不合法或不合格、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等。
發生安置房買賣糾紛的時候,主要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這三個方式來解決:
1、協商解決,這對雙方當事人來説最快捷也是最常用的方式;
2、調解解決,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只有通過第三方來進行調解;
3、訴訟解決,如果雙方當事人協商與調解,都無法解決糾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但如果是適用簡易程序,那麼審理期限為三個月;
而如果是適用普通程序,則審理期限為六個月。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享有處分的權利,而房屋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的,所以安置房未辦理房產證取得所有權的,不能申請過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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