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錯誤救濟

工傷鑑定錯誤救濟
錯誤登記的婚姻怎麼救濟

對於登記錯誤的登記婚姻導致婚姻無效的救濟途徑:


1、行政救濟,登記結婚行為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因登記審查不嚴而造成的無效婚姻,理所當然的應當由登記機關自行糾錯,撤銷錯誤登記。在這種救濟途徑下,行政訴訟應當作為行政自行糾錯的後置程序,即當受害人在行政機關不願意撤銷結婚登記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結婚登記,法院審查相關登記材料的基礎上,可以做出撤銷登記的判決,以達到法律和事實的統一。


在行政救濟途徑中,除行政機關自行糾錯外,提起行政救濟主體也因錯誤登記類型的不同而加以區分,代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代領人,冒領結婚證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冒領者,騙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濟的只能是被騙一方


2、民事訴訟救濟途徑,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或撤銷“欺詐”婚姻,法院在受理後,應審查無效情形,進行確認。代領結婚證的,應根據受害方意志進行撤銷;冒領結婚證的,應確認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予以撤銷登記;騙婚的,除認定婚姻無效,通知行政機關依法撤銷外,還要通知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我國《婚姻法》中規定的錯誤登記婚姻形態主要包括了三種情況,其中有代領結婚證、冒用他人身份領取結婚證,當然比較嚴重的就應該屬於騙婚了。而在錯誤登記的情況下,也是可以通過行政或民事訴訟的方式進行救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