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授權委託書範本

房屋租賃授權委託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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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本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台、消防設備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範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權根據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權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各種違章建築、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向管委會、物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在3日內得到答覆。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佈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賬目。 11.有權對住宅區的物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可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合同或有關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有權會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召集業主大會。 13.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訴或提出意見和建議。 14.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養護,並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樑、柱樓、板、陽台、天台、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佔。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除外。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業主如需對其住宅進行裝修,必須遵守《__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監督。 4.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户表後部分(往用户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由用户負責維修養護。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者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b.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 業主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築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施。 7.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踐踏、佔用綠化地; (2)佔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雜物;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損壞、塗劃園林藝術雕塑; (6)聚眾喧鬧; (7)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經營鍛造、鋸木、建築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會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妨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法律、法規及市政府的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8.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後,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30)進人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其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擾。 9.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並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據此而進行的管理和處罰: (1)_____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_____市公共衞生管理條例; (3)_____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_____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規定; (5)_____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_____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_____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特區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_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其他有關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業主並承諾在自己與其他非業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係時,應告知對方遵守住宅物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四、業主應付的費用 1.業主應每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交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准的收費標準;管委會成立後,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並交業主大會通過後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交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____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賬代管,用於房屋的外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交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返還。 4.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業主使用本住宅區內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交納費用。 五、違約責任 1.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並要求其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採用停水、停電、停氣等修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____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業主如延期繳交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和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3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可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業主無理由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六、其他事項 1.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充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後印制,並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百分之三十後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本業主公約經已人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後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業主大會可以依法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需經業主重新簽訂。 4.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牴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銷。 5.本業主公約一式兩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業主(簽章):_____________物業管理公司(簽章):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下物業:住宅____棟____房 商業用户:____棟____房(店、鋪)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