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退休人員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
關於退休員工勞動合同法可以適用嗎

退休職工打工與用人單位形成的是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勞動合同法》第44條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由此可見,後一規定是對前一規定的補充。因為,在勞動關係的實際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單位未為員工辦理養老保險,導致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如果絕對要求用人單位不能終止這一類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將不得不一直與該員工保持勞動關係,這也不具有可執行性。因此,在《勞動合同法》的基礎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未辦理養老保險卻已達退休年齡員工的勞動關係終止問題作了補充規定,即該員工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員工的勞動合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