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證另行辦理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證另行辦理是什麼意思
土地使用證另行辦理是什麼意思
一、土地使用證另行辦理
這個要看上下文的含義,如果是土地掛牌出讓文件,一般是代表供地工作已完成,取得批准文件,然後另行申請辦理土地證。
二、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校準登記、頒發證書。
土地登記申請人(使用者)應持有關土地權屬來源證明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一)土地登記申請
1、有關宗地來源的政府批覆及批准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拍賣、協議等形式進行操作程序中有效性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因買賣、繼承、贈與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書和公證書,原土地使用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書。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户口薄。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提交土地登記法人證明書和組織機構代碼證、法人身份證。
(二)地籍調查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採取實地調查、核實、測量、繪製宗地草圖及紅線圖。查清土地的位置、權屬性質、界線、面積、用途及土地使用者的有關情況。並要求宗地四周鄰居界線清楚,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三)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書、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結果進行審核,決定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土地權屬是否准予登記的法律程序。
(四)頒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條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統一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