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
第七條 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必須在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中進行。
第八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申請開設“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一)二級以上精神病專科醫院或者設有精神科的三級綜合醫院;
(二)設有司法精神病鑑定室、辦公室、檢查室、病案室等;
(三)有不少於3名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
(四)至少有一名具有精神科主任醫師職務任職資格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人;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醫院,可以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
(一)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二)具有“司法精神病專業“診療科目;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申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資格的醫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審核,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 頒發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精神疾病司法鑑定許可證》, 成為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指定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
第十一條 未取得《精神疾病司法鑑定許可證》的任何單位不得開展精神疾病司法鑑定工作。
在這裏小編首先給大家介紹的是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具體管理規定。其次就是中國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機構運行的時候,應當遵循的一些基本原則。比如説鑑定機構他需要符合的一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