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轉普通程序裁定書範本

簡易轉普通程序裁定書範本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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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審限計算的規定是什麼

從最初立案次日計算審限

案件從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雖然適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並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達起訴狀副本,這些工作在簡易程序中已經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沒有必要重複。

在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後,只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日期,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重新送達開庭傳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開庭審理即可。因此轉入普通程序後,案件的審理是延續的,審理期限仍應從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原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間也應理所當然地計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之中,而不應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當然,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限的,可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依法延長。若案件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審限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六個月的話,那麼就會人為地將案件審限延長到9個月,就是説一件民事案件不需辦理延長審限手續,也可以在9個月內審結。這顯然是把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機械地隔離開來,而且與我國民訴法有關審理期限方面的規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