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作為建設用地的,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規定辦理。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除耕地外,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只能用於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以及農民住宅建設。因此,目前農民集體還不能直接出讓自己的土地使用權,使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直接進入土地一級市場。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經過徵收才能變為建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