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給單位造成損失,解除合同後未賠償,單位能否扣留已離職勞動者的檔案

勞動給單位造成損失,解除合同後未賠償,單位能否扣留已離職勞動者的檔案
勞動給單位造成損失,解除合同後未賠償,單位能否扣留已離職勞動者的檔案
1.勞動給單位造成損失,解除合同後未賠償,單位不能扣留已離職勞動者的檔案。
2.《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據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和為勞動者辦理檔案轉移手續都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3.不論勞動者存在何種錯誤而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均無權以任何理由扣留已離職勞動者的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