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存在兩個勞動關係

同時存在兩個勞動關係
一人同時兩個勞動關係是否可以

是可以的,但是需要經原單位同意


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勞動者一般只與一個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但有時勞動者同時與兩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雙重勞動關係),此時的兩個勞動關係是都有效還是第一個有效亦或是均無效呢,就此問題,做以下法律分析: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7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可見,符合用工主體資格的用人單位只要使用了勞動者的勞動力就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而不論勞動者在此之前是否與其他企業建立勞動關係。


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此條規定進一步可以確認:只要是對本單位工作任務不造成嚴重影響或用人單位不反對兼職的,雙重勞動關係是受法律保護的。即使前一單位反對,也不會導致後續勞動關係的無效,只是前一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