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遺囑處分夫妻共有房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房產作為大多數家庭的核心資產,也是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現實生活中,許多老人為避免後代因房產“鬧掰”,在生前就立下遺囑對自己的財產進行分配,然而,將夫妻共有財產全部處分,有可能導致遺囑效力“部分無效”。日前,某法院審結了一起因自書遺囑處分夫妻共有房產而引發的共有糾紛案。

丈夫遺囑處分夫妻共有房產,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黃某與莫某是一對再婚夫妻,黃某與前妻生育的未成年女兒小雯在雙方登記結婚後隨二人共同生活。1994年,黃某、莫某夫妻共同建造了案涉房屋,並於1997年補辦了用地審批手續。

2018年至2019年期間,黃某因病多次住院治療,入院記錄、出院記錄均載明其神志清楚。2019年7月,黃某在住院期間立下一張字據,寫明案涉房屋所有權歸其與前妻所生的女兒小雯所有,並由黃某本人和兩名見證人簽名確認及註明日期。不久,黃某病故。莫某向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房屋產權變更,但因房產共有人未能協商一致而無法辦理,遂訴請法院確認共有房產份額。

【法院審理認為】

法院審理認為,公民可以依法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黃某所立字據系其親筆書寫、簽名並註明具體日期,當時意識清晰,字據標題雖未明確書寫“遺囑”二字,但內容體現了具體財產歸誰所有,符合自書遺囑的三個形式要件,可以認定該字據為自書遺囑。因案涉房屋屬黃某、莫某夫妻共有財產,雙方未約定各自享有的份額,應認定為夫妻雙方各享有一半。黃某的遺囑對不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進行處分,該部分的處分行為無效。小雯抗辯稱,黃某生前已對案涉房屋與莫某協商歸黃某所有,但未提供證據予以證實,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據此,法院依法判決案涉房屋由莫某、小雯各享有一半的份額。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因此,在未有約定的情況下,所立遺囑將夫妻財產全部處分,則該遺囑僅處分自己的部分有效,處分配偶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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