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和侵權賠償的區別:
拆遷補償一般是適用於政府徵用的情況下,政府在徵用的時候一般是為了公共利益才徵用。
在這種情況下,對於公民或企業的土地或者房產的徵用是無過錯情況下的,所以我們用的是補償。
相應的對政府徵用情況下的補償也是法定的標準,比如説包含房屋的拆遷補償費用,搬遷費用,等等的費用,這些都是法定的。
而對賠償,我們通常所説的是,侵權人是有過錯的。
賠償分為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對於人身損害賠償,一般比如説交通事故或者打架造成的人身損害。
而財產損害,一般包括因侵權行為人的故意或者過失,導致財產所有權人或者財產使用權人的財產受到損壞或者滅失,這裏強調的一定是過錯。
這裏的過錯分為兩種,一種是故意或者過失,過失有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
不論是何種過錯,一定是財產的損害和侵權行為人的侵權行為之間是有因果關係。
在本案,AAA村委會違法拆除BB公司的房產案中,我們認為他應該屬於侵權,而不適用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應該適用侵權賠償的標準。
因為AAA村委會明知該土地的使用權的權屬屬於BB公司。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屬於九十年代所形成的歷史建築,屬於歷史上形成的,不應該屬於違章建築,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的認定擅自拆除。屬於典型的侵權,應該是用侵權賠償的標準,而不適用拆遷補償的標準。
該土地至今沒有具體的公共利益使用的規劃,也沒有發關於徵用的公告和許可文件。
因此,不符合國家徵用的標準和程序。
備註:
以上,是上海市百納律師事務所,郝淑紅律師所親筆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