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經被納入到了城市規劃內的城中村在拆遷時應當怎麼補償?

隨着城市化的不斷建設,現如今有許多的城中村因城市規劃需要,被劃在了徵收的範圍內。一般情況下,因土地性質是集體土地,城中村在拆遷時主要依據的還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而國有土地徵收依據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已經被納入到了城市規劃內的城中村在拆遷時應當怎麼補償?

 

但是在實踐中,有的城中村在徵收過程中已經被納入到了城市規劃區內。廣大被徵收人都應知道,集體土地徵收跟國有土地徵收無論是在徵收方法還是徵收補償上都有一定的差別,尤其是在拆遷補償方面,有着很大的差距。

 

所以當被徵收人房屋所在土地已經被納入到城市規劃區內後,就有當事人向昌運拆遷律師諮詢説:已經被納入到了城市規劃內的城中村在拆遷時應該要怎麼補償?是否可以按照城區拆遷標準進行補償?下面昌運律師就為大家來簡單的説一下

 

關於此問題,在最高院發佈的一些文件中就給出了答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的規定:徵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徵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的,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的區域已經納入城市規劃區的。那麼土地權利人請求按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用後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有關問題的答覆》中的答覆: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後,被徵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

 

因此,從上述的兩條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瞭解到,雖然城中村的土地原則上是集體土地,但是對於已經納入到了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子,在拆遷時應當要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補償。

 

下面我們來看看相關案例


根據【(2020)魯行賠終45號】判例,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和答覆意見的精神實質是一致的:

 

即在集體土地徵收過程中,如果未同時對被徵收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徵收補償,經過若干時間後,原坐落於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區域已經被納入城市規劃區,基本實現了城鎮化,此時再對原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徵收,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予以安置補償。

 

司法解釋之所以作如此規定,其目的在於避免同區域內原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低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充分保障原集體土地上房屋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據此,我們結合以上相關案例,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能夠參照徵補條例進行補償的適用條件,一般有以下幾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第二款中規定的集體土地上房屋納入城市規劃區後可以要求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標準進行安置補償,需要同時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首先對集體土地單獨進行徵收為國有,沒有對上面的房屋進行徵收

 

2、徵地機關怠於履行徵地房屋補償安置的法定職責

 

3、若干年後,該房屋所在地被納入城市規劃區,按照最高院判例,一般不得低於兩年時間。

 

昌運拆遷律師提醒大家,如果實踐徵收過程中,徵收方對已納入到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還按集體土地標準進行補償,那麼則是不合理的,被徵收人可以採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