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貸被拒,首付還能要回嗎?且看律師為你支招

現實生活中,多數人買房都會選擇貸款,但是申請貸款時又因為銀行審查的手續較嚴格花費的時間較長。因此,一般在貸款申請下來前,購房者就已經交完首付並且與開發商草簽甚至是網簽了合同。當貸款申請被拒而無力承擔購房責任時,已經交付了的首付款該如何要回?

房貸被拒,首付還能要回嗎?且看律師為你支招

案例回顧

2018年,李先生為工作之便,在公司附近購買了總價款為80多萬的商品房。在與開發商網簽了合同之後,李先生按照約定向開發商支付了首付款,並且根據開發商的要求提供了按揭貸款需要的所有資料。

然而,貸款審批通過的消息卻遲遲沒有到來。於是,李先生就該問題與開發商多次進行協商,皆無果。最後,李先生決定不再購買這個房屋並向開發商書面送達解除合同通知書,開發商也態度強硬表示拒絕。

無奈之下,李先生一紙將開發商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

在審理過程中,開發商始終堅持其主要義務為交房,至於貸款資格審核是銀行內部的事情,開發商對此不負責任,也不存在過錯,李先生不具備單方解除的條件。

法院審理查明,由於李先生和開發商均未能舉證證明銀行已為李先生辦理了房屋按揭貸款,且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屬於李先生或開發商的原因,造成銀行按揭貸款未辦理完畢。

法院認為,此種情形應視為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並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情形,購房人李先生請求解除合同的理由成立。

遂判決支持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由以上案例,我們可以獲知,非因買賣雙方的原因導致的貸款沒有辦理成功,購房者可以單方面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款。

除了上述理由以外,還有以下兩種較為常見的房貸被拒的原因:

第一,購房者的原因;購房者的流水不足、購房者的個人徵信存在問題等,都是銀行在審批貸款申請的重要條件。一旦購房者出現流水不足、徵信記錄不良、負債額度高等問題就基本上可以確定貸款被拒會成為事實。同時,由於開發商會事先在合同上寫明因購房者的原因導致貸款無法辦理而致使購房合同無法實現的,由購房者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二,開發商的原因;由於開發商在銷售房屋時並未取得預售許可證或銷售不具備使用條件的現房,基於此,銀行不予審批通過。

那麼一旦出現上述兩種情況,又該如何處理呢?

律師分析

如果是第二種原因導致的貸款被拒,那麼購房者可以主張開發商違約,要求開發商退還首付及定金,並要求開發商支付相應的利息

如果是第一種原因,那麼購房者就會陷入極為不利的局面,因為是購房者的自身原因導致的貸款被拒,屬於購房者方違約。從我們團隊辦理過的相關案例的經驗上看,開發商會在房屋買賣合同中明確約定由購房者承擔房款總價的10%或20%作為違約金。當購房者遇到開發商要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也切忌不要過於恐慌,可以先找專業的律師進行諮詢,認為可以自行處理的要儘快與開發商溝通處理。如果認為自己沒有辦法處理好,那麼也要儘快委託專業的律師介入,越早越有利於律師掌握更多信息更快做出對你有利的方案,儘可能地幫助你將損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