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説法·刑事案件流程概述

很多當事人認為,刑事案件流程繁瑣、複雜,加之刑事追訴手段嚴厲,動輒影響嫌疑人財產、人身自由,導致當事人望而生畏,懼於瞭解其全貌。但基於我國日益健全的法律制度框架和日益加快的法治社會建設步伐,刑事案件流程越來越清晰的通過各種規範化文件呈現於普羅大眾面前。那麼整個刑事案件的大致流程是什麼,分幾個階段?筆者下文予以簡要闡述。

律師説法·刑事案件流程概述

如果從被害人、第三人報案、控告開始,細分而言,總共可以分為個階段,這個階段,其實也就是一個刑事案件的大致全部流程,但並不是法定的標準概念,只是實務中的習慣性劃分。

第一階段:案前階段

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刑事流程初步啟動。對於控告人、被害人而言,前期準備工作包含整理案件事實、蒐集相關證據材料、撰寫法律文書《刑事控告書》、向公安機關報案、遞交報案材料等等。在開展上述工作的同時,控告人、被害人也需要和公安機關進行充分的溝通,確保公安機關正式受理此案如果控告人、被害人對於報案流程並不熟悉也不知曉報案材料應當如何整理輕則會經歷很多挫折障礙走很多彎路嚴重者可能因證據不足定性不準筆錄不全導致案件不予受理因此可以聘請專業律師於此階段介入案件,翔實整理報案材料與辦案機關進行有效溝通達到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追回被害人因刑事犯罪導致的損失等目的以上工作開展後如果符合案件受理條件公安機關會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並通知報案人此外很多案件不存在被害人沒有人報案,此類案件的偵查始於公安機關自己的布控偵查所得線索。當然在案前階段因為公安機關對案件並未受理故此時並不存在偵查措施以及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前提

第二階段:初查階段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之後,被害人和律師要配合公安機關展開初查工作,查明關鍵案件事實之後,確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實,決定是否立案。本階段的工作,以公安機關查實基本犯罪事實為標誌。

第三階段:立案階段偵查階段

在公安機關初查結束後,被害人和律師要根據初查結果,與公安機關偵查、法制等部門充分溝通,配合公安機關將案件正式立案為刑事案件開展偵破工作。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如果控告人不服,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申請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公安機關正式立案後,案件可謂是正式啟動了刑事訴訟的偵查階段。

第四階段:強制措施適用階段偵查階段

首先,公安機關正式立案之後,公安機關可能會查封、凍結相關涉案贓款和贓物其次,公安機關還可能會對相關涉案人員採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等),刑事拘留30天內公安機關如果認為依然有必要繼續羈押,就要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否則就要變更強制措施。同時,公安機關還會對相關場所進行勘驗和檢查,蒐集相關物證和書證,訊問、詢問當事人和證人,蒐集電子數據等等。此時,從被告人的角度而言,在拘留的期間,聘請律師介入,通過會見了解案情,並對其進行專業的法律講解和培訓,分析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罪輕或罪重、同時與公安機關辦案人員溝通案情,尋找取保的可能機會,此時是最重要的時機,而能夠為當事人爭取取保的理由,最有利的其實還是案件本身的實體問題,律師在沒有閲卷的前提下,如何通過會見和調查,瞭解全部案情,撰寫專業的法律文書與辦案機關溝通,其實是非常考驗律師能力的。

第五階段:提請批捕階段偵查階段

在公安機關掌握了基本的犯罪事實和證據之後,公安機關呈請當地檢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向檢察院遞交《提請批准逮捕書》,檢察院最長在7天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決定,然後由公安機關執行。在公安機關呈請逮捕前,辯護律師應該提前與檢察院充分溝通案情,所謂兼聽則明,檢察院負責批捕審查的部門是偵查監督部門,其如果批准逮捕嫌疑人,但真正辦案的人是公安機關,檢察院卻要對公安的逮捕行為負責,因此檢察院對於是否批准逮捕會非常謹慎,對於律師的專業意見,他們也會相對更加重視,此時,律師如果能從案件本身出發提供有利於嫌疑人的意見,而不是套模板走程序,就可能會取得比較理想的結果。

第六階段:批捕後階段偵查階段

如果檢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就會被繼續關押在看守所,如果檢察院認為不符合逮捕條件則會下達不予批捕決定如無特殊情況嫌疑人將被取保候審請注意,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此時案件繼續處於偵查階段,繼續由公安機關偵查。逮捕之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兩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此時被告人的律師依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申請,向檢察院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申請

第七階段: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工作結束,公安機關會向檢察院提交《起訴意見書》及相應全部案卷證據材料,此時,檢察院通知律師閲卷,律師在閲卷和會見當事人的基礎上,可以全面核實偵查機關移送的所有證據材料得出更全面的辯護意見提交給檢察院並與檢察官進行深入溝通就定罪量刑證據問題交換意見。檢察院在審查起訴後,可以作出起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階段:一審階段

如果檢察院提起公訴,案件就移送到法院,進入審判階段。此時,辯護律師和檢察院派出的公訴人就可以在法庭上就事實和證據進行博弈。

 

 

那麼律師應當如何站在被害人或者嫌疑人角度爭取最大化利益呢筆者偵查審查起訴審判三個階段,簡要分析如下。

偵查階段

發生了刑事案件,大家第一反應一定是報警,警察初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會立案,隨後開展一系列偵查取證工作,比如通緝、抓捕、訊問嫌疑人、詢問被害人、證人、勘驗檢查、搜查、做鑑定、做估價等等。在此期間,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拘留、執行逮捕,情節輕微的,可以取保候審。這個階段,律師可以介入了。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日或被第一次訊問後,就可以聘請律師了,律師權限是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會見嫌疑人、向辦案機關了解涉嫌罪名,對於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等等。律師的介入,有非常明顯的積極作用,一是提出法律意見,促使公安機關規範執法;二是進行法律諮詢,緩解嫌疑人及家屬的緊張、茫然情緒。

審查起訴階段

檢察機關具有兩項職能,一是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嫌疑人的意見進行審查,決定捕或不捕;二是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訴與不訴。尤其是第二項,責任重大,需要檢察官客觀、公正、全面、細緻審查案件事實、證據,進而認定嫌疑人是否構成犯罪?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在此期間,檢察院有2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機會,通過公安、檢察兩機關辦案人員的相互配合、監督、協作,共同對案件事實、證據把關,確保案件不枉不縱,經得起檢驗。最終,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起訴處理決定,符合的,向法院提起公訴。

    這個階段,律師要全面深入接觸案件了。自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律師就可以查閲、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了,對案件事實證據的全面瞭解,使其形成罪輕或無罪辯護意見的基礎;這個階段,律師可以自行取證或申請檢察機關調取相關證據,律師也可以約見檢察官並提交法律意見書,供檢察官認定案件時予以考慮。同時,對於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提交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為嫌疑人爭取取保候審的機會。

一審階段

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案件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的,應決定開庭審判。開庭過程中,法院主持審判,檢察院作為控方、律師作為辯方出席法庭,參與法庭訊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等環節。最後,法院聽取控辯雙方意見,根據查明的事實、證據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對被告人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

這個階段,律師要全面、充分闡述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是無罪?還是罪輕?不僅要講道理,還要擺事實、列證據,爭取讓法官採納,作出無罪判決或從輕處罰判決,切實維護自己當事人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