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法人控股解散公司嗎
公司有控股股東的,控股股東可以召開解散公司的決議,決議經公司股東表決通過後,公司就要解散清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解散原因】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控股股東的行為規範有哪些
1、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改制重組時應當確保分離社會職能、剝離其非經營性資產,非經營性機構和福利性機構及設施不得進入股份有限公司。
2、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控股股東對其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應嚴格依法行使出資人的權利,控股股東不得損害股份有限公司與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謀取額外利益。
3、控股股東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監事候選人提名,應當嚴格遵循法律和法規與公司章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
4、控股股東不得對股東大會人事選舉決議及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准手續;
不得越過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任免股份有限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
5、股份有限公司的重大決策應由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依法作出。
控股股東不得直接或間接干預公司決策及依法開展的生產經營活動,損害公司與其他股東的權益。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控股股東要解散公司的,可以召開股東會議,對解散公司決議進行表現,經公司股權三分二股東表決通過的,公司就要進行解散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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