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判決解散如何追加被執行人
公司作為法人,法院判決解散後,如果未經清算辦理註銷登記;
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等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公司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註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被註銷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公司解散事由有哪些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公司未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
我國公司法既未規定公司的最高營業期限,又未強制要求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因此,營業期限是我國公司章程任意規定的事項。
如果公司章程中規定了營業期限,在此期限屆滿前,股東會可以形成延長營業期限的決議,如果沒有形成此決議,公司即進入解散程序。
2、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對必要記載的事項,股東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可以預先約定公司的各種解散事由。
如果在公司經營中,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可以決議公司解散。
3、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可以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國有獨資公司因不設股東會,其解散的決定應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部門做出。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公司一旦受到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行政處罰時,必然引起公司解散。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公司被法院解散後,如果出現未經清算辦理註銷登記;
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等情形,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追加公司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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