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法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一、個人獨資法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個人獨資法人可以不是股東嗎?

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東,也可以不是股東。由誰擔任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股東會)決定。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最高行政負責人,根據公司章程賦予的權限行使職責。法定代表人對股東(或股東會)承擔責任和享有權利。因此,非股東法定代表人應與股東(股東會)簽訂聘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如果沒有簽訂聘用合同,則存在很大風險。比如:公司做了違法的事或者在外欠債,執法部門或債主一定到公司找法定代表人處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內部出了問題,股東(股東會)也會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有職有權,對公司進行實際管理,公司有沒有問題自己心裏是清楚的,反之,如果只當掛名的法定代表人,則肯定是陷阱,應小心。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被安排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不合法的。自己不願意當這個法定代表人可以要求你老闆變更法定代表人。如果老闆拒絕變更法定代表人,又沒有正當的理由説服你接受這一聘任,你可以到工商行政部門申請撤消對你的聘任。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保管的公司檔案中肯定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這個簽名如果不是你的親筆簽字,這個文件就是無效的,聘任你為法定代表人也是無效的。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六十一條 【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法人變更

1、變更的原則

法人的變更,是指法人成立後,其組織、名稱、住所、經營範圍等重要事項發生的變化,這 些事項的變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決定,法人只要作相應的變更登記,即可發生變更效力。惟企業法人的分立或合併,因涉及法人與相對交易人的債權債務關係,為 了維護交易秩序和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法律對分立或合併後法人的債權債務移轉,做了強制性規定。民法通則第44條第1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併或者有其他 重要事項變更,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並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應的規定。

2、變更的形式

1.法人的合併。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為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 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為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 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為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 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為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 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為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2.法人分立。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為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為。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 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為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 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法人合併與分立的效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 [7] 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綜合上面所説的,法人對於一個公司來説是特別重要的,而且只有擁有法人公司才可以正常的運營,對於法人的人選一般是公司的股東,但都不能勝任的情況下,是可以進行處聘不是股東的人來進行擔任,最重要的就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