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清算以後優先清償下列債務,剩餘資產歸自己所有。公司財產法定分配順序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税款;
4、清償公司債務後;
5、清償完畢上述款項後的剩餘財產,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一人公司剩餘資產歸該個人所有。
《企業破產法》
第113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