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夥人無合同糾紛怎麼解決
(1)協商解決
(2)通過第三者調解解決;
(3)申請仲裁:
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途徑解決:
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個人合夥的條件是什麼
1、合夥是以合夥協議為成立前提的合夥協議一經訂立,便對各合夥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各合夥人依合夥協議而享受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
由於合夥均建立於合夥人互相瞭解、互相信任的基礎上,所以非經合夥人全體同意,不得隨意修改合夥協議,不得隨意退夥,不得隨意轉讓自己的出資。
若合夥人需轉讓出資,則其他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應享有優先權。
若需增加新的合夥人,也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合夥的這種帶有一定人身性質的信任關係,正是合夥作為自然人的聯合體本質特徵的體現。
合夥協議一般應載明以下事項:
合夥人的姓名與住址;
各合夥人的出資額(包括實物或技術、勞務等折資及各合夥人的出資比例);
事務決定;
業務執行;
利益分配;
債務承擔;
入夥手續;
退夥條件;
合夥終止事由;
等。
2、合夥人必須共同出資合夥人的共同出資作為合夥組織的價值形態表現,是合夥得以進行合夥經營事務的物質前提。
所謂共同出資,就是各合夥人為了共同經營的需要,各自將自己擁有的資金、實物、技術、勞務等生產要素組合起來。
合夥人的出資數額可以是均等的,也可以是不均等的。
出資種類不限,既可以是實物形態的,如房屋、資金、設備、工具等;
也可以是無形財產,如勞務、技術以至信譽。
技術既可以是專利技術,也可以是未經專利登記的專有技術,還可以是一技之長的某種技藝。
此外,債權、商標使用權、商號使用權也可作為合夥人的出資。
總之,只要其他合夥人同意,出資方式幾乎可以説是沒有限制的。
出資種類是隨着合夥的不斷髮展而愈趨豐富,也反映着合夥代表了較高層次的生產力發展水平。
在當代的生活現在如果多人之間存在着合夥關係的話,是需要簽訂書面的合夥協議的,這主要就是因為如果,沒有書面的協議內容,日後發生糾紛的話是很難舉證的。
比如説存在着口頭協議,但是沒有辦法證明口頭協議當中約定的一些具體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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