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買賣合同中的規定

買賣雙方為確保交易能夠正常進行,以防對方不按規定履行任務,通常都會簽訂買賣合同。買賣合同雙方在場商議簽訂,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在買賣合同生效之後,為了約束並確保合同雙方能夠自覺履行合同條款中的各項內容,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加一條來約定定金法則。那麼,什麼是定金法則呢?

定金在買賣合同中的規定

定金法則指的是一方在締約時向另一方交納的一定數額的定金。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交付定金的一方即買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條款所規定,或者沒有按照時間來履行剩餘債務任務,無權要求對方即賣方返還定金;如果收受定金的一方即賣方不按約定履行合同條坤所規定,那麼同樣,賣方需要雙倍返還定金給買方。

買賣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違約金,即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不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執行時,一定向對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當做賠償。有的當事人約定一方在締約時交納一筆定金,在合同履行後抵作價款。所以説定金有確保合同的履行並且有對違約進行懲罰的的作用,但是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是用來規範違約行為的。

比如:甲方買了一套二手房,雙方簽訂合同時,甲方繳納了房款的百分之二十來作為定金,乙方按照合同規定,確保甲方兩月內入住。甲方入住之後,按照合同規定,補齊剩餘房款,之前交的百分之二十的定金在合同履行後抵作價款。定金的數額一般是訂立合同的時候就確定好的,當事人可以在簽訂合同時時直接確定違約金的數額。出現違約情況時,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