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違約責任不對等是否有效
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不對等,如果是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條【格式條款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第五百零六條【免責條款效力】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違約損失賠償金額怎麼確定
違約損害賠償金額具體包括實際利益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
其中,實際利益損失比較直觀,相對容易計算,具體把握以下三個要點:
1、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但是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按照這個計算方法進行計算。
2、如果合同中,也沒有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的,可以憑藉相關的款項單據,書面證據來佐證,達成雙方協商一致。
3、如果雙方就實際損失金額,不能達成協商一致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審查後進行判決。
可得利益損失,是指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在計算預期利益損失時,應把握三點:
1、時間點:
以合同訂立的時間作為計算預期利益的時間點;
2、損失的最高額,以在合同履行前提下可以預見的期待利益為上限;
3、預期利益,應是在合同中當事人有明確的約定或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到的,或是違約方預見到的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是合同違約方或加害人應承擔的損失後果。
此外,還要注意違約方的主觀惡意程度及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獲利益的合法、合理性。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規定,違約責任條款如果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的,違約責任條款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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