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合同可否以口頭形式訂立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抵押合同應當要以書面的形式訂立才能設立抵押權,且一般要包含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情況和擔保範圍等一些基本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範圍。
二、抵押權的實現要具備哪些條件
1.抵押權必須有效存在。
抵押權設定如果無效或者已被撤銷,則不能實現。
2.必須是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是否屆滿是決定債務人是否履行債務的時間標準。
3.債權人未受清償。
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權人未受清償,表明債務人未按期履行義務,無論債務是遲延履行,還是拒絕履行,債權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權,使債權得到清償。
4.債務未受清償不是由於債權人造成的。
只有在因債務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償債務而使債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權。
如果債權人未受清償是由於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則抵押權人不能行使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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