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時侵權責任的承擔合理嗎?

一、合同無效時侵權責任的承擔合理嗎?

合同無效時侵權責任的承擔合理嗎?

不合理,合同無效後的過錯是否為侵權責任 一方過錯造成合同無效的,由過錯方承擔責任,而這種責任並不是侵權責任,而是合同責任。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不是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權行為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而造成合同無效的責任屬於合同責任,歸屬於合同編,而不屬於侵權責任編,所以不是侵權責任。

合同無效過錯不是侵權責任,是違約責任。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所簽訂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侵權行為有什麼特徵?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範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犯罪怎麼處理?

同一行為同時符合侵權構成要件和犯罪構成要件,則同時產生刑事責任和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優先於刑事責任,因此,在加害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時,應優先用於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在訴訟程序上,受害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追究侵權責任,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侵權賠償訴訟,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目前,不論是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還是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均不受理當事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

在訴訟時效上,進入刑事審理階段的案件,其民事訴訟時效自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因此,未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仍可在刑事程序終結後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應及時提起以免訴訟時效超期。同樣,對於同時產生行政責任的,亦如此遵循“私權優先”原則,優先承擔侵權責任。

合同認定無效之後承擔的是違約責任,而不是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是一種事實行為,是單方面實施的,違反法律規定,侵犯了公民的權利,侵權行為所對應的就是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所侵害的不僅是民事權利,也包括民事利益,而侵權責任是由侵害者承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