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購銷合同的連帶條款是否有效
購銷合同的連帶條款,如果當事人有民事為能力,是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該條款具有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二、購銷合同出現糾紛處般處理
1、協商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但是協商往往難以達成,並且協商達成的協商只是新的一種合同,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容易反悔。
2、調解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
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
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
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仲裁具有一裁終局的特定,並且仲裁一般不公開審理,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仲裁員,仲裁較訴訟比較有效率。
4、訴訟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購銷合同的連帶條款,如果簽訂合同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意思表示真實;
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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