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怎樣認定
民法典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要經合同權利人追認才具有法律效力,沒有追認的,合同無效。
二、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後有效。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六十八條【禁止自我代理和雙方代理及例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同時代理的其他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但是被代理的雙方同意或者追認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條【復代理】代理人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轉委託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託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轉委託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託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
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條【無權代理】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
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效力待定的合同,其合同效力是不確定的,要等到權利人追認才會生效,如果權利人不追認的,合同就無效,當事人不需要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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