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無論是在婚前還是在婚後,夫妻雙方一方父母全款出資購買的房屋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這個房子是屬於他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時另一方是沒有權利分割的,但是如果房屋登記在雙方的名下,那麼就是屬於雙方的共同財產,離婚時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