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理由有哪些

協議離婚理由有:

1、婆媳關係難以調和,影響夫妻感情健康發展;

2、子女教育,一方不管教孩子,放任不管,孩子學習成績不好,在為人處世上不為孩子樹立好的榜樣;

3、婚前、婚後表現反差較大,難以溝通,無法共同繼續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協議離婚理由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