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工程合同糾紛沒有律師能否起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程合同糾紛沒有委託律師也能提起訴訟,只要符起訴合條件的,人民法院就會受理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條件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二、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的基本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建設工程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建設工程發生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
事實上,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絕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和解解決。
2、調解調解,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對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糾紛,第三人依據一定的道德和法律規範,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建設工程糾紛的方法。
3、仲裁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者,由第三者在事實上作出判斷、在權利義務上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
4、訴訟訴訟,是指建設工程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糾紛,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糾紛的最終方式。
按照規定工程合同糾紛就算沒有委託律師也能提起訴訟,只要是符合一定的條件下人民法院一般就會受理的,向法院起訴的時候需要準備好起訴申請書,還有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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