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包方下面還能籤施工總承包合同嗎
工程實施總承包的,總承包人只能有一個,所以總承包下面不能再籤施工總承包合同,如果再籤施工總承包合同,就屬於違法分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四條提倡對建築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築工程肢解發包。建築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築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一併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也可以將建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的一項或者多項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
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築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
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二、建築工程合同違約責任
1、承包人的責任
(1)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負責無償修理或返工。
由於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償付逾期違約金。
(2)工程交付時間不符合規定,按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3)防止損失擴大責任。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及時通知對方採取適當的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承包人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2、發包人的責任
(1)未能按照承包合同的規定履行自己應負的責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順延外,還應賠償承包人因此發生的實際損失。
(2)工程中途停建、緩建或由於設計變更以及設計錯誤造成的返工,應採取措施彌補或減少損失,同時,賠償承包人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窩工、返工、倒運、人員和機械設備調遷、材料的構件積壓的實際損失。
(3)工程未經驗收,發包人提前使用或擅自動用,由此而發生的質量或其他問題,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4)超過合同規定日期驗收,按合同的違約責任條款的規定償付逾期違約金。
(5)不按合同規定撥付工程款,按銀行有關逾期付款辦法或“工程價款結算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建築法》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人只能有一個,所以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總承包合同後,下面不能再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否則就是屬於違法分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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