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區域內哪些屬於業主共有
業主共有範圍分別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建築物的基本構造部分;
(二)建築物的共用部分及其附屬物;
(三)建築物所佔有的地基的使用權;
(四)住宅小區的相關設施。
二、小區的哪些事項由業主共同做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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