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築工地意外死亡誰的責任?
建築工地意外死亡的責任承擔問題需要經過調查以後才能確定,如果是工傷事故的話,就應該是建築單位的責任。如果死亡的工人違反了工地的安全規定之類的導致死亡,工人本身也有一定責任。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視為工傷。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16條從反面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二、工傷認定標準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意外死亡也總歸是有一定的原因的,連去世原因都沒有調查清楚的情況下,不能胡亂攀咬讓誰來為這件事情負責任。如果説確實是因為建築單位給工人提供的安全保護措施不到位,才導致的這種意外事故,調查清楚了的情況下建築單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