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認定要符合三個條件

    勞動者通過朋友介紹進行白酒銷售,因薪資待遇問題向仲裁委主張要求酒業銷售公司支付薪資、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等。

勞動關係認定要符合三個條件

    律師接受公司委託後應訴,並提供了酒業銷售公司與第三方簽署的《獨家銷售合同》,説明銷售公司並無任何意願與勞動者直接建立勞動關係的可能性。最終仲裁委認為: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勞動者沒有舉證證明其與銷售公司之間存在人身隸屬關係,無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因此主張的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等仲裁請求,無法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0條等規定,駁回了勞動者的仲裁請求。

    勞動者不服提起一審,經審理後,與仲裁委的認定事實及認為一致,駁回了勞動者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