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工法律規定

童工法律規定:《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根據規定,包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户在內的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就是童工;同時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為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有義務保障其不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勞動法》第十五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 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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