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車禍責任怎麼界定?

隨着高樓大廈的不斷升起,高空墜物的情況也越來越多,當我們面臨這種情形的時候責任分擔更是一個讓人頭疼的問題,因為高空墜物責任在取證這方面本來就艱難,如果説再去明確的界定是哪一方的責任就更難,那麼高空墜物車禍責任怎麼界定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資料,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高空墜物車禍責任怎麼界定?

一、高空墜物侵權責任的界定

所謂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是指,高層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墜落,造成臨近該樓的人傷亡,就其侵權主體所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對此,我國《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建築物或者其它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可見,此規定適用的條件是致害人明確的情況下,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高空墜物致人損害,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造成的損害,則其可以此作為免責的事由,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文所要探討的是,在致害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此侵權責任的承擔主體問題。應該由誰承擔受害者的損害賠償,在這個問題上理論界與實務界都存在很大的爭議,並反映在各地法院的不同判決當中。

(一)判決潛在的致害人分擔賠償責任

2001年重慶市渝中區法院判決的煙灰缸傷人案,法院判決有嫌疑的22户居民分別賠償原告損失。另一起也是重慶市渝中區法院2001年受理的塑料花盆傷人案,判決50户分別向受害人賠償。

(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濟南市市中區法院和濟南市中級法院判決的木墩致人死亡案。此案經一審、二審、再審程序,最後以無法確定墜落物位置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適用《民法通則》第126條為由,裁定駁回原告起訴。①

二、爭議責任承擔主體的依據

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所折射出來的是支撐各自作出裁決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然而不管作出什麼裁決,法官們都是本着維持良好的社會秩序,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的初衷,將法槌定板在內心公平的尺度裏。

(一)判決潛在致害人分擔賠償責任的依據

1.該判決符合權利義務理論

將權利法律化,是立法者基於多方統籌考慮後作出的制度化決定,有權利享有者,勢必就會有義務承擔者;權利享有者與義務承擔者同樣需要將自身換位在其之間。

我國《物權法》第70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71條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力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第72條第一款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權利義務是不可分割的。法律明文規定不支持以放棄權利為條件的不履行義務,法院判決整棟建築物內所有有可能成為致害人的區分所有的住户分擔賠償責任也正是基於此。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佔有和處分的權利,然而,當住户在行使此項權利的同時,負有確保與建築物相關聯的人安全的義務,如:在作裝修時,不能為了自家房屋美觀,不考慮整棟樓的建築結構,擅自敲樑拆牆,危及整棟樓住户安全。同樣,該住户對於樓下行人通行安全也負有不可逃避的義務。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使用的權利,然而,住户在使用自己的住房時,不能妨礙其它住户行使自己的權利。如:在夜深人靜時,不能妨礙別人休息。在自家養寵物,異味不能影響到鄰居等等。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對建築物中屬於自己專有的部分行使收益的權利,所有的住户都可以從建築物牆壁及電梯內的廣告費用上獲得相應比例的收益,這是一項潛在的收益,同時住户們就應該承擔居住在建築物的潛在的風險。

2.該判決符合維護法律價值的理念

法作為調整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應該以追求和實現法的正義價值為依歸。法的正義價值體現在實質與形式兩個層面上。實質正義是通過立法、執法、守法,從而把正義觀念和制度化的法律轉化為人們之間的法定權利義務關係,進而使正義觀念深入人心;形式正義是通過公正的司法程序使公眾對程序公正產生信賴,從而使人們所要求的正義和所主張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護。法院作此判決,正是以正義為依託,本着有損害就有救濟的原則,保護受害者的合法權益。作為一個無辜的受害者,遭受飛來橫禍,如果此時還讓其去找橫禍之兇,再強加要求其以充分證據加以證明,找到一系列證據鏈,從人道角度看未免過於苛刻。可以説,此判決在維護個案正義上是無可厚非的,然而,反對者稱其為,為維護個案正義而犧牲羣體正義,對於此種説法,我們應該用辯證的眼光來看待。每個人都生活在社會當中,社會又以人與人之間相互作用的關係為其存在的條件,維護每個個體的正義其實也意味着維護着整個社會的正義。法院如此判決並沒有違背羣體的正義價值,相反,這正是維護更大正義價值的體現。法律價值具有多個層次,法院在作出判決前肯定會加以考慮。法秩序價值對於整個社會有着重要的意義,規則和秩序本身對任何要擺脱單純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會的固定性和獨立性的生產方式來説,是一個必不可少的要素。法的秩序價值也是連接法與法其他價值的中介,法的秩序價值是法的基礎價值。秩序是法的直接追求,其他價值是以秩序價值為基礎的法的企望;沒有秩序價值的存在,就沒有法的其他價值。②正是基於此,為了維護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法院判決要求潛在致害人承擔賠償責任,不至於使每個個體每天行走於繁華都市的樓宇之間,每時每刻都為天外飛“險”何時降臨到自己頭上而成冤大頭擔驚受怕,這也為減少社會羣體的內心不安感提供了法律實務的保障。

(二)裁定駁回原告起訴的依據

1.該裁定強調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此處討論的事實是民事法律事實,即那些被民事法律規範所確認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高空墜物的實際侵權人,從事實的角度看,只可能是一户或者一人所為,若讓所有潛在致害人共同分擔侵權責任,違背了基本的事實;從法律的角度看,要提起民事訴訟,其條件之一是要有明確的被告,即原告必須要有明確的起訴對象,具體到某人、某公司或是某事業單位等,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法院無法開展審理工作。此案存在致害人不明的情況,原告不能清楚明確的指出致害人,法院依此裁定駁回原告起訴。

2.該裁定的公平價值理念

如果説,在致害人不明的情況下,按此裁定駁回原告起訴將帶來對無辜受害者的不公平的話,那麼判決潛在致害人分擔損害賠償責任,必然使無辜承擔責任者成為新的受害者,從而帶來新的不公平。

在那些沒有實施侵權行為,卻被無辜牽扯進來的住户們,也許其中就有生活困難的低保户,也許其中就有老弱病殘孕等弱勢羣體。讓他們為一份無緣無故的意外事件買單,對於他們來説,確實有些冤枉,而且一筆賠償金,可能會嚴重影響他們日後的生活,這樣的不公平所帶來的社會影響不容忽視。此裁定正是為了減少不公平,不製造新的不公平,維持現有秩序而做出的。

3.該裁定是對判決潛在致害人分擔責任的反駁

該裁定認為判決潛在致害人分擔責任存在很多弊端,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於彌補受害人損失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總體來説,這樣的判決弊大於利。

首先,這樣的判決並沒有起到懲罰真正致害人的作用。可以想象,在這樣的判決情況下,真正的致害人也許在其中,但是,本應該由其承擔的全部責任,現在卻因為不明致害人,使其責任分擔給了別人,如果是個有良知的户主,也許內心會有愧疚感,否則,户主不但不會心存愧疚,而且還會心存僥倖,認為自己佔到了便宜。

其次,這樣的判決要求無辜承擔責任的户主承擔證明自己不是致害人的舉證責任,未免有些勉為其難。刑法原則中,犯罪嫌疑人都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無罪的義務,而在本應相對寬鬆的民事法律中,要求人們對自己沒有做過的事情加以證明是何其荒唐,因此該判決認為以潛在致害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致害侵權行為為由,讓其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法理精神。

最後,在廣泛倡導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鄰里和諧也是非常關鍵的環節。無辜的受害者,在承受身體創傷的同時,若將周圍鄰居都告上法庭,讓他們共同為其損失買單的話,必然也要承擔強大的心理創傷。鄰里關係緊張,遭受冷嘲熱諷是在所難免的事,這樣的結果恐怕不是構建和諧社會所期望的。

三、建構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承擔主體體系

通過對以上裁判依據的分析,我們看到,其各有自己的道理,然而,以上裁判所帶來的問題也亟待解決。筆者行文目的在於,通過對裁判的反思,初步構建一個更合理的高空墜物侵權責任承擔主體體系。

首先,我們尊重“責任自負”原則,這就要求為充分發現真正致害人,必須藉助更多的技術手段。通過在一些高層建築外層安裝多角度、全方位、全天候不間斷的攝像探頭,不光可以對類似侵權責任的源頭加以追蹤,同時也給整個社區的治安保衞多增加一隻眼睛。

其次,大力推行商業保險制度。應該廣泛提倡人們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在經濟逐漸繁榮的現代社會,城市化進程加快,在給人們帶來諸多方便的同時,也帶來了一些以高空墜物侵權事故為典型的“城市頑疾”,這些危險也許對每個人都有降臨的概率,同時又不可預知,我們何不未雨綢繆,在平日投入少量的錢財,為日後真遭不幸買個保障呢?為避免自己成為別人的致害行為買單者後,為自己的無辜喊冤,社會可以提供人們一個責任保險加以投保。立法者或法院在決定和人應該負擔侵權責任時,政策上所考慮的,不是加害人的行為在道德上是否可資非難,而是他是否能夠依市場上的價格機能和責任保險制度,將損失分散給社會大眾,由大家共同承擔。③責任保險不使損害集於一人或一個企業,使其得由社會大眾共同分擔,以達損害賠償社會化之目的,可以促進無過錯責任之建立,應特受重視。④

最後,對於特定的損害事故,關係到社會大眾羣體性利益,關係到整個社會的公共安全,在通過特定技術手段仍然無法查找到真正致害人時,我們企圖通過商業保險制度將責任加以分散的願望也破滅時,將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歸咎於無辜的所謂的潛在致害人,似乎也不太合理。這時,我們可以考慮將此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新西蘭在1972年制定了意外事故補償法。依該法規定,任何謀生者因意外災害而遭受人身傷害,不論其發生地點、時間及原因為何,及任何在新西蘭因機動車車禍而受傷者,均得依法定程序向意外事故補償委員會請求支付一定金額。⑤通過社會保障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將社會安全制度納入其保障範疇,相信遇到類似意外事故時,會處理得更加科學合理。

綜上所述,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高空墜物車禍責任怎麼界定的相關知識,關於車禍和高空墜物,其實小編認為應該分解來説,因為本來高空墜物和車禍就是不同的責任主體,如果混為一談的話將會更復雜,如果大家還有什麼疑問的話可以直接在線諮詢我們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