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停運損失費,是指營運車輛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發生車輛的損害,被損車輛在修復期間,受害人因無法進行正常的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而造成經濟收人的減少,或日停運損失,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該損失進行的賠償。
隨着社會發展,車輛已使得如今的道路不堪重負,交通事故也屢見不鮮。對人身損害規定比較齊全,但是對車輛停運損失規定比較含糊。僅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覆》,批覆中僅規定“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於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即只是規定對經營活動的車輛停運損失應支持,但是車輛損失應如何認定,並沒有相關的法律予以規定。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處發生的交通事故之後如何來進行處罰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判斷,比如説因為沒有貨車資格證,但是卻開貨車,這種情況的話,從行政處罰角度來説的話是有行政罰款的。構成犯罪的情況之下,當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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