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房產保全怎樣解封
民法典對房產保全怎樣解封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房屋保全解除的情形包括保全錯誤的、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六條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錯誤的;
(二)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三)申請人的起訴或者訴訟請求被生效裁判駁回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記方式實施的保全措施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
二、財產保全的措施
(一)保存價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財產不易長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過高,則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
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二)扣押房屋、車輛等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
(三)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這是因為當事人以其財產設立抵押、留置屬於民事擔保行為,而財產保全屬於人民法院的司法行為,雖然人民法院可以對存在抵押、留置擔保形式的財產進一步採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這一司法行為並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權人、留置權人仍然有優先受償權。
(四)保全第三人財產。
即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第三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第三人不得對本案債務人清償。
該第三人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者價款。
一般在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如果被申請人同時提供了等價值的擔保,申請法院解除財產保全的,法院此時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而在一方申請財產保全的時候,可能存在申請錯誤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申請人就應當對被申請人因此遭受的損失作出相應的賠償。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房產保全怎樣解封沒有規定,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可以解除房屋保全的情形包括被保全人提供擔保、保全錯誤、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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