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有哪些
民法典對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有哪些沒有規定。財產保全的損失包括財產保全期間造成的價值損失、財產保全期間可以獲得孳息損失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
申請保全的財產係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利害關係人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應當提供相當於請求保全數額的擔保;
情況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處理。財產保全期間,申請保全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其追加相應的擔保;
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第七條保險人以其與申請保全人簽訂財產保全責任險合同的方式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應當向人民法院出具擔保書。擔保書應當載明,因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由保險人賠償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等內容,並附相關證據材料。
二、有財產保全案件怎麼申請強制執行
1、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得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候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
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3、保全限於請求的範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財產保全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複查封、凍結。
4、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複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民法典對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有哪些
沒有規定。
而在司法實踐中,財產保全造成的損失主要包括直接損失和期間損失兩種,直接損失包括財產價值的減少等。
網站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