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社會治安拘留多久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是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是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是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是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該條對於適用對象作了消極性的排除規定,即對於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員,行政拘留對其不適用,以體現人文關懷。《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法》第十六條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第二十一條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週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週歲嬰兒的。
二、拘留的期限怎麼計算
(一)行政拘留的起始時間。
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而不是以時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一日。
例如,某人被行政拘留10日,於7月1日上午入拘留所執行,則應當在7月11日上午出所。
(二)行政拘留時間的計算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拘留的期限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執行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的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了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該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這裏的“採取強制措施”,主要是指公安機關所執行的繼續盤問或者採取的行事強制措施如刑事拘留等。
我們可以瞭解到按照規定一般來説如果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情況下應該分別決定,合併執行。
對於違法的行為還是不要去做,否則後悔莫及。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為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