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買賣合同逃税能否認定合同無效
買賣合同效力和逃税一般是兩回事,逃税一般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如果通過簽訂陰陽買賣合同方式逃税的,虛假的那份陽合同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五百九十五條【買賣合同定義】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二、如何認定逃税罪
1、客體要件逃税罪的客體是指逃税行為侵犯了我國的税收徵收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
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包括納税人和扣繳義務人。
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4、主觀要件本罪的主觀要件是故意和過失。
進行虛假納税申報行為是在故意的心理狀態下進行的。
不進行納税申報一般也是故意的行為,有時也存在過失的可能,對於確因疏忽而沒有納税申報,屬於漏税,依法補繳即可,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觀要件一般是故意。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在實踐中買賣合同效力認定和逃税一般是兩回事,有逃税行為的,並不一定會造成買賣合同無效。
但如果簽訂陰陽買賣合同,用於逃避税務的,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陽買賣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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