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是什麼意思
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因而廢止。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
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收容教育制度實施20多年來,對於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隨着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二、賣淫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以金錢、物質或者其他利益為手段,為賣淫的人與嫖客牽線搭橋的應予以立案。
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一)》第七十八條【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引誘、容留、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2、引誘、容留、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3、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4、其他引誘、容留、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根據《刑法》第359條第1款的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以上就是小編對“收容教育制度廢止是什麼
意思”所進行的解答,我們可以瞭解到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因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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