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積分兑現是否構成行賄

網站積分兑現是否構成行賄

一、網站積分兑現是否構成行賄

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判斷,如果是大額度的,免費積分,同時能換取的物品價值較高,有可能構成行賄。

根據法律規定,構成行賄罪的行為分為下面幾種:

1、主動給予。

這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主動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給予財物的形式很多,一般表現為直接給予國家工作人員金錢、貴重物品,汽車、房屋、古董等;提供費用讓國家工作人員旅遊、出國考察、娛樂等;為國家工作人員提供具有現金消費功能的所謂的會員卡、打折卡、購物卡等。

2、被動給予。

這主要是指行為人被索賄或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該種行為方式引發行賄罪的風險以行賄人實際獲得不正當利益為前提。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能構成行賄罪。相比之下,國家工作人員只要實施索賄行為,就可以引發受賄罪的刑事風險,而不以是否為行賄人謀取利益為條件,更不用問是正當利益還是不正當利益。

3、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經濟往來”是指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或者其他形式的經濟活動以及各種對外經濟活動。實踐中,回扣、手續費的名義很多,包括好處費、辛苦費、介紹費、酬勞費、信息費、活動費,等等。

二、行賄如何量刑處罰

行賄罪的處罰有以下情形:

1、對一般行賄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恃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關於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標準,法律未作具體規定。從司法實踐的情況來看,應該從行賄數額、手段、次數、人數、後果、犯罪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考察。一般是指為謀取個人非法利益,一貫行賄,屢教不改的;為推銷偽劣產品而行賄造成嚴重後果的;為簽訂假合同,騙取財物而行賄的;為騙取國家出口退税而行賄的;行賄手段或結果又牽連其他多種罪行的;用國家文物行賄或者用優撫、救濟、扶貧、教育等專項特定款物行賄以及用黨費、團費行賄的;行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或者特別重大損失的;在司法機關追訴時,拒不交待罪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與受賄人訂立攻守同盟的等等。

在社會實踐當中,國家工作人員是不能夠受賄,受賄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而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也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行賄罪的量刑一般是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處以罰金,最高是可以處以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