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利用會道門致人重傷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立案標準的規定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應當立案。本罪是結果犯,本罪的立案標準要求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行為人實施了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

二是發生了致人死亡的嚴重後果。同時具備上述兩個條件的,應當立案追究。

根據《刑法》第300條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故意殺人罪,是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其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主觀方面是故意,這都與本罪不同。本罪一般是利用迷信愚弄他人自殺、接受怪異的生活方式、迷信的治療方法等而導致死亡。如果利用迷信,或者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唆使信徒殺害其他信徒或者其他人的,或者故意地引起他人自殺的意圖的,應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因此如果是有當事人利用會道門或者是其他邪教組織來從事對別人進行矇騙的行為舉動,並且是從別人身上獲取到了不法的財產,而且由於當事人的這些不法活動導致了別人死亡這個結果那麼公安機構就一定會立案,而且一定是會對當事人處3~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了不止一個人死亡,那麼屬於情節特別嚴重,量刑一定會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