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區分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

怎麼區分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
正當防衞和緊急避險兩者又有着明顯的區別,正當防衞反映的是合法權益與不法侵害之間的矛盾,而緊急避險反映的則是兩個合法權益之間的衝突,是在緊急情況下舍小利而保大利的問題,基於這一基本區別,派生出如下具體的不同點:
一、危險的來源不同
正當防衞的危險來源通常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因為正當防衞不是公民與生俱來、隨時可用的權利,而是法律為公民設定的、在遭到不法侵害時才能行使的權利。
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除了人的不法侵害外,更多情況下是自然的力量、動物的侵襲,以及人的生理、病理的原因。
二、損害的對象不同
正當防衞只能損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緊急避險則是損害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三、行為實施的條件不同
正當防衞,公民只要面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就可以實施,而不論他是否有條件採取逃跑、報警、勸阻等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緊急避險則只能在沒有任何其他方法排除危險的情況下,迫不得已而實施。
四、必要限度的標準不同
正當防衞的必要限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只要所造成的損害與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損害不過於懸殊即可。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衞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