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委託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委託合同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建立在委託人與受託人的相互信任基礎上

委託人之所以選定受託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託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瞭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託人之所以接受委託,也是出於願意為委託人服務,能夠完成委託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於對委託人的瞭解和信任。因此,委託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願,委託合同關係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關係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託合同中,受託人應當親自處理受託的事務,不經委託人的同意,不能轉託他人處理受託的事務。同時,在委託合同建立後,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託合同。

2、標的是處理委託事務

委託合同是提供勞務類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受託人替委託人處理委託事務。關於委託事務的範圍,《合同法》並沒有將委託事務限於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於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託事務的範圍也並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託事務必須是委託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3、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託事務

受託人處理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託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託合同的受託人處理受託事務的後果,直接歸委託人承受。這是委託合同與行紀合同、承攬合同、居間合同等類似合同的重要區別。

4、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託合同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託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託人報酬的,則為無償合同。

二、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77條規定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是指研究開發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委託開發合同,依本條規定委託開發合同研究開發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研究開發人未按計劃實施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要求其實施研究開發計劃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研究開發人逾期兩個月不實施研究開發計劃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2、研究開發人將研究開發經費用於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目的的,委託人有權加以制止,並要求研究開發人退還相應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經委託人催告後,研究開發人逾期2個月仍未退還經費用於研究開發工作的,委託人有權解除合同,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研究開發經費,並賠償因此給委託人所造成的損失。

3、由於研究開發人的過錯,造成研究開發成果不符合合同約定條件的,研究開發人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由於研究開發人 的過錯,研究開發工作失敗的,研究開發人應當返還部分或者全部研究開發經費,並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簽訂委託合同時,一般由委託人與受託人通過協商進行,對委託合同的相關內容進行認定。如果雙方對委託事項沒有達成一致的話,是不可以簽訂委託合同的,這體現了委託合同的自願的構成要件,具體的委託情況應當根據雙方的委託請求來進行議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