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數額認定的標準

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必要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搶奪罪數額認定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