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理決定未送達後果有哪些?
1、如果行政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後不公沒有送達處理決定而且沒有通過其他途徑告知當事人行政處理決定內容,則行政行為沒有成立。
2、如果行政機關沒有送達行政處理決定,但是卻通過其他途徑告知了當事人處理決定及其內容,則此只屬於程序瑕疵,不會影響到其效力。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達
2、留置送達
這是指受送達人拒收法律文書時,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把執法決定留放在受送達人住所的送達方式。
3、郵寄送達
當行政機關直接送達法律文書有困難時,也可以採取郵寄送達的方式送達。採取郵寄送達時,應當注意:
(1)在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才能採用郵寄送達;
(2)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
4、公告送達
這是指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行政機關通過公告將執法決定有關內容告知受送達人的一種特殊的送達方式。該送達方式僅在其他任何一種送達方式都不能湊效的情況下才能使用。一般要求在受送達人住所、報紙、網站等張貼或登載執法決定內容,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三、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限是怎麼規定的?
1、當事人在場的,應當在宣告後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接交由當事人;
2、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七日內送達,即從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載明的日期的第二天開始起算;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作出後七日內交付郵寄、進行委託送達或者公告送達。
正常情況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以後不會不送達當事人的,就算是行政相對人故意躲着不見,按照規定,行政單位也可以以公告這種方式通知當事人,只要公告時間滿60天的,就視為通知到了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