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嗎
行政複議一般不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行政複議,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複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複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是前置條件嗎
申請人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可以是前置條件,即通過行政複議後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不是必要的前置條件,申請人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三、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性質不同;
行政複議由上一級行政機關對下一級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審查,屬於行政行為的範疇,所有過程都在行政系統內部進行;而行政訴訟則是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施的司法監督,是一種司法行為。
(二)受理機關不同:
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而行政訴訟的受理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三)受案範圍不同:
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當的案件。
(四)審查的力度不同:
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而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只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力度要大於行政訴訟。
(五)審查依據不同:
複議機關審理複議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行政規章以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和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為依據;而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及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行政和規章只作參照。
(六)審理程序不同:
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而行政訴訟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的制度。相對而言,行政複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七)審查範圍不同:
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審查的範圍限於原告請求範圍;行政複議則是“有錯必糾”,這意味着複議的範圍不侷限於申請人的申請。因此行政複議的審查範圍要大於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作出行政複議決定,適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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