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現醫療事故可以直接要求醫院賠償嗎
出現醫療事故時,如果是醫療機構過錯造成的,患者可以和醫療機構直接協商賠償的問題,協商不成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二、相關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衞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
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
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
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衞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第五十條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
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
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
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
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
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
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
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
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
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
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
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
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造成患者殘疾的,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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